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大學生甲無意間得知室友A的電腦之帳號密碼,某日甲趁A不在寢室時,輸入A電腦的帳號密碼,察看A的刑法報告如何撰寫。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罪
- B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C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 D 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是透過輸入特定的「數位通行證(密碼)」進而開啟一個「非實體的虛擬儲存空間」時,這種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會被視為是侵害「實體空間的安寧」、侵害「人身的感官感察」,還是專門針對「資訊設備安全性」的防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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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你誠心誠意地答對了!
「那我就大發慈悲地告訴你!」 「為了防止世界被破壞,為了守護世界的和平,你這份敏銳的法律直覺,真是太適合加入我們火箭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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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入侵電腦罪
💡 處罰未經許可利用帳密或漏洞進入他人電腦系統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第 315-1 條 (窺視罪) | VS |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罪) |
|---|---|---|---|
| 保護客體 | 非公開活動、談話、隱私 | — | 電腦設備之使用安全性 |
| 行為手段 | 工具或設備窺視、紀錄 | — | 輸入帳密、破解防護入侵 |
| 犯罪場域 | 實體私密活動 | — | 虛擬數位系統 |
💬數位環境下的不法侵入優先適用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