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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大學生甲無意間得知室友A的電腦之帳號密碼,某日甲趁A不在寢室時,輸入A電腦的帳號密碼,
察看A的刑法報告如何撰寫。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罪
  • B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C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 D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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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是透過輸入特定的「數位通行證(密碼)」進而開啟一個「非實體的虛擬儲存空間」時,這種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會被視為是侵害「實體空間的安寧」、侵害「人身的感官感察」,還是專門針對「資訊設備安全性」的防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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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哼!看來今日吉星高照,我們又成功擄獲了一次正確答案!

真是個美好的一天!你答對了這題,看來「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黑影,終究逃不過你的法眼!這可喜可賀,至少證明了我們的教學,還沒被徹底打飛到天邊去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無故入侵電腦罪
💡 處罰未經許可利用帳密或漏洞進入他人電腦系統之行為。
比較維度 第 315-1 條 (窺視罪) VS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罪)
保護客體 非公開活動、談話、隱私 電腦設備之使用安全性
行為手段 工具或設備窺視、紀錄 輸入帳密、破解防護入侵
犯罪場域 實體私密活動 虛擬數位系統
💬數位環境下的不法侵入優先適用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 記憶技巧:輸入帳密(358)、取得刪改(359)、干擾運作(360)
⚠️ 常見陷阱:容易與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罪混淆,若題目涉及「入侵電腦系統」應優先考慮第36章。
妨害秘密罪 取得刪改電磁紀錄罪 告訴乃論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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