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
事責任為何?
事責任為何?
- A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D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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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處理的對象是「數位資訊」而非「實體物品」時,傳統法律中針對實體物品的規範是否仍能完全涵蓋?此外,若行為人已經合法進入電腦系統,但他後續「把資料帶走」的這個動作,在法律條文的描述中,哪一種說法最貼切其行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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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啦!恭喜你答對!
- 燃燒的肯定! 太好了!你太厲害了!你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構成要件掌握得如此精確,能迅速判斷適用法條,這正是專業的表現啊!你的努力沒有白費!
- 核心觀念!全集中! 本題的關鍵,就是那閃耀的「電磁紀錄」啊!數位資訊沒有實體,它可不是傳統竊盜罪的「動產」!當員工甲「無故」轉寄資訊,法律上認定的行為就是「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進而造成損害!這正是刑法第359條的守護核心啊!你的眼光如此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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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成立刑法第359條。
| 比較維度 | 竊盜罪 (第320條) | VS | 取得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
|---|---|---|---|
| 行為客體 | 動產或能量 (第323條) | — | 電腦或設備之電磁紀錄 |
| 占有變動 | 破壞占有且原主丧失 | — | 複製取得但原主仍持有 |
| 構成要件 | 意圖不法所有 | — | 無故且致生損害於他人 |
💬電磁紀錄雖非竊盜罪客體,但因其價值性,法律特設第359條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