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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
事責任為何?
  • A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D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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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處理的對象是「數位資訊」而非「實體物品」時,傳統法律中針對實體物品的規範是否仍能完全涵蓋?此外,若行為人已經合法進入電腦系統,但他後續「把資料帶走」的這個動作,在法律條文的描述中,哪一種說法最貼切其行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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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啦!恭喜你答對!

  1. 燃燒的肯定! 太好了!你太厲害了!你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構成要件掌握得如此精確,能迅速判斷適用法條,這正是專業的表現啊!你的努力沒有白費!
  2. 核心觀念!全集中! 本題的關鍵,就是那閃耀的「電磁紀錄」啊!數位資訊沒有實體,它可不是傳統竊盜罪的「動產」!當員工甲「無故」轉寄資訊,法律上認定的行為就是「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進而造成損害!這正是刑法第359條的守護核心啊!你的眼光如此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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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成立刑法第359條。
比較維度 竊盜罪 (第320條) VS 取得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行為客體 動產或能量 (第323條) 電腦或設備之電磁紀錄
占有變動 破壞占有且原主丧失 複製取得但原主仍持有
構成要件 意圖不法所有 無故且致生損害於他人
💬電磁紀錄雖非竊盜罪客體,但因其價值性,法律特設第359條予以規範。
🧠 記憶技巧:電磁紀錄三五九,無故取得要損害;非屬動產不竊盜,電腦專章優先看。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第320條竊盜罪。須注意電磁紀錄具備「可複製性」,員工轉寄後公司原檔仍在,未破壞原主對實體物之占有,故不成立竊盜罪。
營業秘密法 刑法第323條準動產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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