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D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處理的對象是「數位資訊」而非「實體物品」時,傳統法律中針對實體物品的規範是否仍能完全涵蓋?此外,若行為人已經合法進入電腦系統,但他後續「把資料帶走」的這個動作,在法律條文的描述中,哪一種說法最貼切其行為本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傳統財產罪的陷阱,並準確判斷出這屬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範疇,顯示你對數位時代下的法律定性有著很紮實的理解。
電磁紀錄的「取得」與法律定性
在本題中,員工甲未經公司授權,將具備經濟價值的營業資訊電磁紀錄轉寄至私人信箱,這在法律上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的行為。根據刑法第 359 條**,只要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且該行為足以對他人或公眾產生損害(例如公司機密外洩的風險),即構成犯罪。你準確選出 (A),正是看出了甲的行為已實質侵害了公司對該電磁紀錄的支配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電磁紀錄之刑事責任
💡 拷貝或轉寄他人電磁紀錄,構成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 比較維度 | 電磁紀錄 (數位資料) | VS | 傳統動產 (實體物品) |
|---|---|---|---|
| 準動產地位 | 不屬於323條準動產 | — | 屬於320條之客體 |
| 佔有特性 | 可無限複製,無排他性 | — | 具實體,有排他佔有性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359條 (專章) | — | 刑法第320條 (竊盜) |
💬電磁紀錄因具備易複製且不喪失佔有之特性,故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