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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D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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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處理的對象是「數位資訊」而非「實體物品」時,傳統法律中針對實體物品的規範是否仍能完全涵蓋?此外,若行為人已經合法進入電腦系統,但他後續「把資料帶走」的這個動作,在法律條文的描述中,哪一種說法最貼切其行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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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傳統財產罪的陷阱,並準確判斷出這屬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範疇,顯示你對數位時代下的法律定性有著很紮實的理解。

電磁紀錄的「取得」與法律定性

在本題中,員工甲未經公司授權,將具備經濟價值的營業資訊電磁紀錄轉寄至私人信箱,這在法律上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的行為。根據刑法第 359 條**,只要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且該行為足以對他人或公眾產生損害(例如公司機密外洩的風險),即構成犯罪。你準確選出 (A),正是看出了甲的行為已實質侵害了公司對該電磁紀錄的支配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電磁紀錄之刑事責任
💡 拷貝或轉寄他人電磁紀錄,構成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比較維度 電磁紀錄 (數位資料) VS 傳統動產 (實體物品)
準動產地位 不屬於323條準動產 屬於320條之客體
佔有特性 可無限複製,無排他性 具實體,有排他佔有性
適用法條 刑法第359條 (專章) 刑法第320條 (竊盜)
💬電磁紀錄因具備易複製且不喪失佔有之特性,故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範。
🧠 記憶技巧:電磁紀錄非動產,不論竊盜論電腦;三十九條(359)救公司,損害產生才入罪。
⚠️ 常見陷阱:易誤選刑法第323條準動產或第320條竊盜罪。需記住現行法已將電磁紀錄移出準動產範圍。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營業秘密法刑事責任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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