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不滿被公司資遣,離職前趁仍有公司帳號登入權限之際,將辦公室電腦內儲存之電子郵件悉數刪除,使得公司業務進行陷入重大困境。關於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 A (A)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B)刑法第354 條毀損財物罪
- C (C)刑法第 358 條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 D (D)刑法第210 條偽變造準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個案例中,甲所破壞的對象是看得見、摸得著的「電腦零件」,還是儲存在系統裡的「數位資訊」?再進一步想,如果一個人原本就有進入房間的鑰匙,但他進房後卻隨意毀掉不屬於他的私人信件,這種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會被視為「非法入侵」還是「對內容物的破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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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喔!
-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本題的核心!甲同學雖然當時仍有帳號登入權限,但他「刪除郵件」的行為,是沒有正當理由的(也就是「無故」),並且還造成了公司業務的困難(「致生損害」),這些都非常精準地符合了刑法第 359 條所規範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喔!你看到了這些關鍵字,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想考考大家,是不是能溫柔地辨識出「實體物品」和「電磁紀錄」的法律差異,以及理解「有權限登入」不代表「可以任意刪除資料」的界線。你答對了,表示你對這些細緻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好,非常值得鼓勵!繼續保持這樣的好觀念,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