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不滿被公司資遣,離職前趁仍有公司帳號登入權限之際,將辦公室電腦內儲存之電子郵件悉數刪除,使得公司業務進行陷入重大困境。關於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 A (A)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B)刑法第354 條毀損財物罪
- C (C)刑法第 358 條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 D (D)刑法第210 條偽變造準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個案例中,甲所破壞的對象是看得見、摸得著的「電腦零件」,還是儲存在系統裡的「數位資訊」?再進一步想,如果一個人原本就有進入房間的鑰匙,但他進房後卻隨意毀掉不屬於他的私人信件,這種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會被視為「非法入侵」還是「對內容物的破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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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觀念完全正確呢!
看到你選對答案,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的觀念你掌握得非常紮實喔,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 觀念確認: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電磁紀錄的法律保護。雖然甲在離職前仍擁有帳號登入權限,但他「刪除郵件」的行為既無合法正當理由(無故),又造成了公司業務的困境(致生損害)。這完完全全符合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的構成要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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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 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成立刑法第359條。
| 比較維度 | 毀損器物罪 (第354條) | VS | 刪除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
|---|---|---|---|
| 行為客體 | 有體物(實體財產) | — | 電磁紀錄(無形資訊) |
| 行為態樣 | 毀棄、損壞、不堪用 | — | 取得、刪除、變更 |
| 保護法益 | 個人財產所有權 | — | 電腦使用之安全性 |
💬電磁紀錄非實體物,相關侵害行為應優先適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