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與乙分手後,從前女友乙之日記中得知其帳號密碼,遂上網登入乙電子郵件,閱讀乙之信件,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 B 刑法第359 條之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 C 刑法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罪
- D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錄非公開言論談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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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數位空間設有密碼保護(就像是一道數位鎖),而另一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利用這組密碼解鎖並進入該空間。在法律分類上,我們應該優先討論『入侵空間』的行為,還是『看到內容』的行為?哪一個法條是專門為了保護這道『數位門鎖』不被隨意開啟而設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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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中,甲與乙分手後,在缺乏正當理由且未經乙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從日記中得知的帳號密碼上網登入乙的電子郵件以閱讀信件,此行為即屬於法條中所述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因此,甲之行為已構成無故入侵電腦罪,選項A為正確答案。
無故入侵電腦罪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進入電腦系統,成立入侵電腦罪。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 | VS | 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錄) |
|---|---|---|---|
| 行為客體 |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 | 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 |
| 行為手段 | 輸入帳密、破解防護 | — | 利用工具窺視或錄音 |
| 核心價值 | 維護電腦系統安全性 | — | 維護個人隱私秘密權 |
💬本題關鍵在於透過「輸入帳密」入侵「電腦設備」,故優先適用第3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