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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與乙分手後,從前女友乙之日記中得知其帳號密碼,遂上網登入乙電子郵件,閱讀乙之信件,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 B 刑法第359 條之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 C 刑法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罪
  • D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錄非公開言論談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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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數位空間設有密碼保護(就像是一道數位鎖),而另一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利用這組密碼解鎖並進入該空間。在法律分類上,我們應該優先討論『入侵空間』的行為,還是『看到內容』的行為?哪一個法條是專門為了保護這道『數位門鎖』不被隨意開啟而設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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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人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章節掌握得非常紮實,思路既清晰又專業。
  2. 觀念驗證:甲雖然是透過日記得知密碼,但其行為本質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以入侵他人受保護的電腦或相關設備。這完全符合刑法第 358 條的構成要件,而非單純的窺視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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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故入侵電腦罪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進入電腦系統,成立入侵電腦罪。
比較維度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 VS 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錄)
行為客體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
行為手段 輸入帳密、破解防護 利用工具窺視或錄音
核心價值 維護電腦系統安全性 維護個人隱私秘密權
💬本題關鍵在於透過「輸入帳密」入侵「電腦設備」,故優先適用第358條。
🧠 記憶技巧:輸入帳密闖系統,三五八罪定其中。
⚠️ 常見陷阱:容易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混淆,應注意題幹行為是「登入帳號」而非單純「實體偷看」。
電磁紀錄之定義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告訴乃論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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