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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甲無意間發現乙的筆記型電腦內儲存乙與前男友丙之間的電子郵件多則,因心生妒意,乃擅自將電子郵件的檔案全數刪除。甲的行為構成下列何種犯罪?
  • A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
  • B 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
  • C 刑法第359條的刪除電磁紀錄罪
  • D 刑法第315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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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電子郵件在物理性質上,是屬於可以摸得到的「實體物品」,還是儲存在電腦設備中的「數位資訊」?當法律要規範破壞這類「非實體資料」的行為時,你認為應該適用傳統的財產毀損條文,還是有更專門針對電腦系統安全所制定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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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體物虛擬資料。刑法第 354 條的毀損罪針對的是「有體物」(如打破杯子);而電子郵件屬於電磁紀錄。當行為人「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中的電磁紀錄,導致他人損害時,應適用刑法第 359 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毀損罪」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客體差異,許多初學者會因「刪除」的動作而誤選 (B),你能精準判斷客體性質,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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