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甲無意間發現乙的筆記型電腦內儲存乙與前男友丙之間的電子郵件多則,因心生妒意,乃擅自將電子郵件的檔案全數刪除。甲的行為構成下列何種犯罪?
- A 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文書罪
- B 刑法第 354 條的毀損器物罪
- C 刑法第 359 條的刪除電磁紀錄罪
- D 刑法第 315 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甲並沒有把筆電摔壞,筆電外殼與零件都完好如初,但他卻讓筆電裡儲存的「數位資訊」永久消失了,那麼在法律分類上,我們會將這種針對『看不見的電子數據』所進行的侵害行為,歸類在哪一種特定的保護範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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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擅自將乙筆記型電腦內的電子郵件檔案全數刪除,該電子郵件檔案即屬於電腦設備中的電磁紀錄。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明文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甲因心生妒意,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即無故),將他人電腦內的電磁紀錄予以刪除,此舉確實致生損害於乙,其行為完全該當該法條之構成要件。因此,甲的行為構成刪除電磁紀錄罪,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之行為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毀損器物罪 (第354條) | VS | 刪除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
|---|---|---|---|
| 犯罪客體 | 有形之實體物 | — | 無形之電磁紀錄 |
| 行為態樣 | 毀棄、損壞、致不堪用 | — | 取得、刪除、變更 |
| 典型案例 | 砸毀他人筆電硬體 | — | 刪除他人筆電內檔案 |
💬針對電腦檔案的侵害,應優先適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而非傳統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