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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與乙分手後,從前女友乙之日記中得知其帳號密碼,遂上網登入乙電子郵件,閱讀乙之信件,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 B 刑法第359 條之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 C 刑法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罪
  • D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錄非公開言論談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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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利用不屬於自己的數位憑證,擅自越過系統的「防護門檻」進入私人空間時,法律優先要保護的是「該系統的進入權限」,還是「裡面的內容被更動」?這兩者在法律評價上有什麼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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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為態樣的精準判斷。甲利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子郵件,這完全符合《刑法》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要件。只要「跨過數位門檻」進入系統,罪名即成立,不以毀損或變更資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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