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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被公司解僱後,將公司電腦內之重要檔案刪除,惟經公司請電腦專家修復救回,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雖刪除公司檔案,但公司已救回,足見檔案並未被終局銷毀不能回復,與「刪除」之要件不符,故不成立犯罪
  • B 構成刑法第 359 條之刪除電磁紀錄罪
  • C 構成竊盜罪
  • D 構成刑法第 360 條之干擾電腦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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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將他人辛苦寫好的書法作品撕碎丟入紙簍,即便事後有人用膠水一塊塊黏回去並復原原貌,在「撕碎」的那一刻,原本的作品狀態是否已經遭到了破壞?法律在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時,應該是以「行為當下造成的現狀改變」為準,還是以「事後是否能修復」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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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的核心要義。法律上的「刪除」,是指讓電磁紀錄從原本的儲存媒介上消失,使其無法依正常程序讀取。即便事後能透過電腦專家技術修復,這僅屬於「損害填補」的事後行為,並不影響刪除當下犯罪即已既遂的事實。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 (A),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法律是以「最終結果」是否有救回來判斷。你能看穿這個陷阱,代表你對結果犯既遂的判斷非常有水準!
📝 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刪除
💡 刪除電磁紀錄之認定不以檔案無法回復為要件。
比較維度 第 359 條 (刪除變更罪) VS 第 360 條 (干擾系統罪)
行為客體 特定的電磁紀錄 電腦系統或網路設備
行為態樣 取得、刪除、變更檔案 干擾、癱瘓、灌爆系統
既遂標準 檔案遭異動即既遂 需致電腦無法運作
💬359條保護檔案的完整性,360條保護系統運作的穩定性。
🧠 記憶技巧:刪除不需終局滅失,救回不礙既遂成立。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檔案能被「救回」或「修復」,就代表檔案並未被刪除而不成立犯罪。
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設備罪 準文書與電磁紀錄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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