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D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處理的對象是「數位資訊」而非「實體物品」時,傳統法律中針對實體物品的規範是否仍能完全涵蓋?此外,若行為人已經合法進入電腦系統,但他後續「把資料帶走」的這個動作,在法律條文的描述中,哪一種說法最貼切其行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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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呢!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A),我真的好為你開心!你沒有被傳統財產罪的邏輯困住,這表示你對法律的思維非常靈活且細膩,老師真的以你為榮!
關於電磁紀錄的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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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紀錄之刑事責任
💡 拷貝或轉寄他人電磁紀錄,構成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 比較維度 | 電磁紀錄 (數位資料) | VS | 傳統動產 (實體物品) |
|---|---|---|---|
| 準動產地位 | 不屬於323條準動產 | — | 屬於320條之客體 |
| 佔有特性 | 可無限複製,無排他性 | — | 具實體,有排他佔有性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359條 (專章) | — | 刑法第320條 (竊盜) |
💬電磁紀錄因具備易複製且不喪失佔有之特性,故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