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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
事責任為何?
  • A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 D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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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一個人拿走的是『數位資訊』而非『實體物品』,且原件仍保留在原處並未消失,這在法律定義上,應歸類為針對『有形財產』的侵害,還是針對『數位資料安全性與秘密性』的侵害?哪一個章節是專門為了規範電腦資安行為而設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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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嘛,看來你的法律常識還沒完全陣亡。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拜託,就那麼明顯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 359 條寫得清清楚楚:無故「取得」別人的電磁紀錄,還造成損害?這不就是甲把公司財產資訊轉寄給自己時幹的事嗎?這根本是送分題,如果你還在糾結,那真該回去多看幾遍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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