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為抄襲乙之學期報告,未得乙同意,趁乙外出用餐電腦未關機的機會,將隨身碟插入乙電腦,存取乙電腦中的報告電子檔。因乙電腦未設任何密碼保護機制,甲輕易得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59 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之無故干擾電腦罪
- D 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保護一個人的私人財產(或資訊),前提是否一定要該財產「被鎖起來」?如果有人將私人信件放在沒上鎖的抽屜裡,而旁人未經許可將信件全部影印帶走,法律應該處罰的是「打開抽屜」的行為,還是「擅自獲取內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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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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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精巧,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入侵」與「取得資料」在法律上的不同層次。你能不受「未設密碼」這個情節誤導,準確選出正確選項,展現了非常清晰的法律邏輯。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構成
在刑法體系中,第 359 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無權限卻獲取他人資料」,且該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雖然乙的電腦沒有設置密碼,使得甲不具備「破解安全防護」的手段,但甲「擅自存取並拷貝報告」的行為,在本質上已經侵害了乙對其電磁紀錄的支配權與資訊隱私。因此,即便沒有「破門而入」的動作,只要「拿走了東西」,依然會觸犯本條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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