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為抄襲乙之學期報告,未得乙同意,趁乙外出用餐電腦未關機的機會,將隨身碟插入乙電腦,存取乙電腦中的報告電子檔。因乙電腦未設任何密碼保護機制,甲輕易得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59 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之無故干擾電腦罪
- D 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保護一個人的私人財產(或資訊),前提是否一定要該財產「被鎖起來」?如果有人將私人信件放在沒上鎖的抽屜裡,而旁人未經許可將信件全部影印帶走,法律應該處罰的是「打開抽屜」的行為,還是「擅自獲取內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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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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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核心要旨!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行為樣態」與「構成要件」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成立
本題的核心在於甲將乙的報告電子檔存入隨身碟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構成犯罪。甲未經乙同意便擅自複寫(存取)該報告檔案,已實質干擾了乙對於電磁紀錄的支配權,因此成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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