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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下列何者不構成上開罪名?
  • A 甲無意中窺得公務員乙之帳號密碼,再以之登入公務電腦讀取資料
  • B 甲利用區公所防火牆之系統漏洞而進入內部網站上傳自己之個人照
  • C 甲將乙交付保管之隨身碟置於強力磁鐵旁,打算藉此刪除其中之電子檔
  • D 甲使用破解軟體而進入役政機關之網站更改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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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條文是專門為了處罰「非法溜進別人房間」的行為,而條文中列舉的手段都是「偷鑰匙、翻窗戶或找牆洞」;那麼,如果有一個人站在牆外,直接用石頭丟破了窗戶內的財物,但自始至終都沒有「進到房間裡」,這個行為還會符合該項法律所定義的「非法入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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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法第 358 條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核心概念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條中關於入侵行為的嚴格定義,選項 (C) 雖然看似也是在搞破壞,但行為邏輯與其他選項截然不同。

入侵他人電腦罪的行為態樣

刑法第 358 條的核心在於「不法侵入」,也就是行為人必須是透過「輸入他人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這三種法定手段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選項 (A)、(B)、(D) 分別對應了這三種不法手段;而選項 (C) 則是利用物理性的「強力磁鐵」來刪除電磁紀錄,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第 359 條的「毀損他人電磁紀錄罪」,而非針對入侵過程進行處罰的 3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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