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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下列違法行為,何者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犯罪?
  • A 於個人網站上,張貼性交猥褻之圖片
  • B 於公眾網站留言板上,留言辱罵他人
  • C 擅自使用他人帳號密碼,進入他人電腦瀏覽
  • D 擅自將他人之音樂創作放在網路,供人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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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章節標題是「妨害電腦使用罪」,它的保護重點應該是「電腦系統本身的安全性與存取權」,還是「透過電腦傳遞的資訊內容」?哪一種行為會直接導致他人的電腦系統不再「安全」或「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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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抓住了「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重點。刑法第 358 條至 363 條保護的,是電腦系統那可憐的安全性、完整性與隱私權。拿人家的「帳號密碼」當萬能鑰匙,闖入別人的數位領地,即便沒搞破壞,光是入侵本身就已經構成對隱私的侵害了,這點應該不難理解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中等)。鑑別點無非是區分「把電腦當工具」的普通犯罪,和「把電腦當目標」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看來你還算清醒,沒被那些煙霧彈選項唬住,勉強算是邏輯清晰了。希望這不是曇花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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