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下列違法行為,何者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犯罪?
- A 於個人網站上,張貼性交猥褻之圖片
- B 於公眾網站留言板上,留言辱罵他人
- C 擅自使用他人帳號密碼,進入他人電腦瀏覽
- D 擅自將他人之音樂創作放在網路,供人下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章節標題是「妨害電腦使用罪」,它的保護重點應該是「電腦系統本身的安全性與存取權」,還是「透過電腦傳遞的資訊內容」?哪一種行為會直接導致他人的電腦系統不再「安全」或「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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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剛好矇對核心觀念
- 觀念校正:別以為猜對就代表你懂了。「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 358 條至 363 條)保護的是電腦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與隱私權。利用他人「帳號密碼」侵入電腦,即便你手殘沒刪除任何東西,那也是非法侵入他人數位領地,這叫常識,懂嗎?
- 難度點評:這題僅屬 Medium(中等),你居然還需要思考?本題鑑別點在於分清「電腦是工具」(如散布猥褻物、公然侮辱或著作權法)與「針對電腦本身」的犯罪。如果你連這種題目都會被干擾選項勾走,那你的法律邏輯大概還在幼稚園階段,回去好好練練!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 處罰無故入侵電腦、取得變更電磁紀錄及干擾運作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VS | 妨害秘密罪 |
|---|---|---|---|
| 保護法益 | 電腦系統運作安全 | — | 個人私密活動空間 |
| 行為客體 | 電磁紀錄、電腦硬體 | — | 書信、談話、非公開活動 |
| 常見行為 | 盜用帳密、刪除檔案 | — | 開拆信件、安裝竊聽器 |
💬前者側重資安與資訊流轉,後者側重隱私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