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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行為構成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犯罪?
  • A 在網路上用粗話辱罵他人
  • B 任意將他人的創作,張貼到網路上供人閱覽或下載
  • C 設置網站販售色情光碟片
  • D 登入他人網路遊戲帳號,並刪除帳號內之虛擬貨幣,造成他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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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部法律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數位數據的安全性」與「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而非保護個人的名聲、藝術創作或社會道德風氣,那麼被這部法律規範的行為,其直接攻擊或破壞的「目標對象」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物理特徵或數位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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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嘛。

  1. 觀念檢視: 答對了?恭喜你,至少這題沒犯低級錯誤,知道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在保什麼。它的核心不就是那什麼電腦系統運作系統安全電磁紀錄的完整性嗎?選項 (D) 那種跑去人家帳號亂刪東西的行為,不是剛好撞到槍口上,直接觸犯了第 358、359 條的保護法益嗎?這還需要我解釋嗎?
  2. 難度點評: 說真的,這題的難度連「Easy」都嫌高,應該是「送分」。如果你還覺得吃力,那真的該檢討一下了。關鍵在哪?不就是去分清楚到底侵害的是什麼「法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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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電腦使用罪
💡 規範非法入侵、刪除電磁紀錄及干擾電腦系統運作之犯罪行為。
比較維度 第358條 入侵電腦罪 VS 第359條 破壞紀錄罪
行為手段 破解密碼或利用漏洞 取得、刪除或變更紀錄
保護客體 電腦系統的使用隱私 電磁紀錄之完整性
結果要件 成功入侵即構成 須「致生損害」於他人
💬358條處罰「闖入」的動作,359條處罰「動到內容」且產生實質損害的行為。
🧠 記憶技巧:入侵358、刪除359、干擾360,通通都要「無故」才成罪。
⚠️ 常見陷阱:易誤選竊盜罪。電磁紀錄之取得、刪除通常優先適用本章,而非普通財產犯罪。
電磁紀錄之定義 加重妨害電腦使用罪 公務電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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