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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1 題

一、甲在某私人公司上班,因乙欠其新臺幣 10 萬元,某日甲需錢孔急,前往乙住處要債,惟乙對甲叫窮,甲不相信,乃未經乙同意對乙住處翻箱倒櫃,然未找到任何值錢財物而作罷,甲有無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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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辨識甲為催討債務而未經同意搜查他人財物的行為。考點在於「違法搜索罪」主體是否包含一般私人,以及為索債而取物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接著依犯罪三階層,先探討客觀上翻箱倒櫃是否構成違法搜索,再探討主觀上欲強取財物抵債是否構成竊盜(或搶奪/強盜)未遂,重點放在權利行使與財產犯罪意圖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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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私人違法搜索之成罪與否(刑法第307條),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未經同意尋找債務人財物抵償,客觀上是否進入著手階段,且主觀上是否具備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n2. 【相關法條/理論】:\n(1) 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等。實務與通說認為本罪非身分犯,一般私人亦可成立。\n(2) 刑法第320條竊盜未遂罪:主觀上需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關於抵債之權利行使,實務見解認為,若係強取特定物而非直接取回金錢,因剝奪債務人決定以何物抵充之權限,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n3. 【涵攝】:\n(1) 違法搜索罪:甲未經乙之同意,對乙住處「翻箱倒櫃」,係無搜索權限而侵害乙之居住安寧與隱私權。客觀上符合不依法令搜索之要件,主觀上對此有明知與有意,且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n(2) 竊盜未遂罪:甲因乙欠款10萬元,欲尋找「值錢財物」作抵債。客觀上甲翻箱倒櫃之行為,已達「物色財物」之著手階段。主觀上,甲雖享有債權,但債權人僅有請求給付之權利,並無單獨決定以特定物品抵充之權限。甲擅自尋找特定物抵債,已逾越權利行使之界線,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故意。然因未尋獲任何財物,犯罪未發生既遂結果,屬未遂犯。\n4.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與第320條第3項竊盜未遂罪,兩罪保護法益不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n5. 【答題提醒】:實務上這類題目極易漏論「違法搜索罪」,考生必須展現對第307條非身分犯的理解。在財產犯罪部分,深入探討「權利行使(索債)」與「不法所有意圖」之間的拉扯,是獲取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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