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早想偷朋友乙的名貴鋼筆,某日利用兩人一同在圖書館看書,乙離開座位去洗手間時,甲出於取得鋼筆意思,伸手到乙的書包中尋找該鋼筆,未料乙當日竟未帶鋼筆出門,甲翻弄了乙的書包後一無所獲,只好罷手。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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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著手階段的認定,以及未遂類型的區分。甲出於竊盜故意伸手進入書包翻找,依主客觀混合理論已達著手。因書包內無鋼筆而未取得財物,應檢驗是否為「不能未遂」(具體危險說);最後再依其「一無所獲只好罷手」的情境,判斷屬障礙未遂或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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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竊盜罪之著手時點、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之區分、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之認定 【解析】 壹、甲伸手進入書包翻找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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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未遂與不能犯認定
💡 掌握著手判斷、不能未遂之危險性認定及中止與障礙之區分。
| 比較維度 | 普通未遂 (刑§25) | VS | 不能未遂 (刑§26) |
|---|---|---|---|
| 法益危險 | 具侵害之具體危險 | — | 無危險 (重大無知)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不罰 |
| 案例範例 | 書包內剛好沒錢 | — | 對稻草人開槍 |
💬區別核心在於:依一般經驗觀點,該行為是否具備發生既遂之實質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