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於餐廳用餐,欲竊取鄰座顧客乙的手機。甲將手伸至隔壁餐桌,取走置於桌上的手機(實際上為丙所有)。甲至餐廳門口時,丙即發現上情,並衝上前阻止甲離去,甲為避免丙的追捕,朝其腹部施以數拳。丙因疼痛難耐而跪倒在地,甲則持該手機逃離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兩個總分則重要概念:首先是竊盜罪中的「客體錯誤」是否影響故意(甲欲偷乙的手機卻偷到丙的);其次是竊盜既遂後,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是否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須結合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難以抗拒」之標準進行涵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竊取他人財物發生客體錯誤之刑責為何?為脫免逮捕當場施以暴力,是否達準強盜罪「難以抗拒」之程度?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客體錯誤與準強盜罪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準強盜需達難以抗拒程度。

🔗 準強盜罪成立審查流程

  1. 1 前提行為 — 成立竊盜或搶奪罪(既遂、未遂皆可)
  2. 2 特定目的 — 須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3. 3 當場施暴 — 於犯罪現場或追捕過程中施強暴脅迫
  4. 4 釋字630門檻 — 程度須達使人「難以抗拒」
  5. 5 法律效果 — 以強盜罪(刑法 328)論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具備「難以抗拒」程度,僅論以竊盜與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等價錯誤故意在,脫免逮捕暴力加;六三零號難抗拒,想像競合重者佳。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釋字第630號針對「難以抗拒」的實質審查要求,僅論述有暴力行為是不夠的。
打擊錯誤 強盜罪與傷害罪之競合 竊盜既未遂之區別標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