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於餐廳用餐,欲竊取鄰座顧客乙的手機。甲將手伸至隔壁餐桌,取走置於桌上的手機(實際上為丙所有)。甲至餐廳門口時,丙即發現上情,並衝上前阻止甲離去,甲為避免丙的追捕,朝其腹部施以數拳。丙因疼痛難耐而跪倒在地,甲則持該手機逃離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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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總分則重要概念:首先是竊盜罪中的「客體錯誤」是否影響故意(甲欲偷乙的手機卻偷到丙的);其次是竊盜既遂後,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是否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須結合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難以抗拒」之標準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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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竊取他人財物發生客體錯誤之刑責為何?為脫免逮捕當場施以暴力,是否達準強盜罪「難以抗拒」之程度?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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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錯誤與準強盜罪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準強盜需達難以抗拒程度。
🔗 準強盜罪成立審查流程
- 1 前提行為 — 成立竊盜或搶奪罪(既遂、未遂皆可)
- 2 特定目的 — 須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 3 當場施暴 — 於犯罪現場或追捕過程中施強暴脅迫
- 4 釋字630門檻 — 程度須達使人「難以抗拒」
- 5 法律效果 — 以強盜罪(刑法 328)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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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具備「難以抗拒」程度,僅論以竊盜與傷害罪之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