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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欠乙若干債務無力償還,乙乃夥同數名成年男子將甲抓上車而剝奪甲之行動自由 1 小時,且甲在被抓上車之際,手臂亦遭乙抓傷。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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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行為人參與犯罪之定性(共同正犯)、為討債而抓人之罪名認定(私行拘禁罪而非擄人勒贖),以及犯罪過程中附隨造成傷害之競合處理。須依三階論分別檢驗「普通傷害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探討兩者為一行為(想像競合)或數行為(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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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普通傷害罪之競合、共同正犯之認定、為討債妨害自由之定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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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自由與傷害競合
💡 探討妨害自由與傷害罪之共同正犯認定及想像競合之法律評價。
  • 刑法第302條:非法剝奪自由不限拘禁,討債不符自助行為故不阻卻違法。
  • 刑法第28條:乙與男子們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對整體犯罪結果共負其責。
  • 刑法第277條:抓傷具傷害故意與結果。實務認此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刑法第55條:傷害與妨害自由屬想像競合,侵害數法益,應從一重罪處斷。
🧠 記憶技巧:自由傷害一行為,聯絡分擔共犯責;討債不成法不容,想像競合重者論。
⚠️ 常見陷阱:容易漏掉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的論述,或誤將傷害罪視為妨害自由的當然手段(法條競合)而漏論想像競合。
擄人勒贖罪之區別 民法自助行為之限度 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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