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交通事故逃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之駕駛包含行駛、倒車、等候號誌、停車等行為
- B 即使肇事者已經委託他人對傷者進行救護,還是要留在現場等待調查
- C 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不構成本罪
- D 本罪為己手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意外現場,某人受傷亟需救助,而法律的首要目標是為了「保全生命」與「釐清真相」,那麼這份法律責任是否應該因為當事人主觀上覺得「自己沒錯」就先行免除呢?請試著從法律想要保護的「對象」出發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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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肇事逃逸罪的核心修法意旨!你能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已經釐清了本罪在法律制度上的重大變鑑。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跟上最新的法律動態。過去學理與實務曾對「肇事」是否包含「無過失」有所爭議,但透過 《釋字第 777 號》 以及 2021 年的刑法第 185 條之 4 修正,現在法條已明確將「肇事」一詞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論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是否有過失,都負有留在現場救護與查明身分的義務。
交通事故逃逸罪的保護法益
本罪的核心價值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及保護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從選項 (A) 與 (D) 可以看出,法律對「駕駛」的定義是廣義的,且本罪屬於己手犯,強調駕駛人本人的救助義務。至於選項 (B),實務認為即使已委託他人處置,為了釐清責任歸屬及後續追訴,駕駛人仍不可擅自離去。這題是典型的實務見解題,你能敏銳察覺「無過失」亦需負責這一點,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