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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40 題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78 條之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後 X 個月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 Y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X=1;Y=1
  • B X=1;Y=2
  • C X=0.5;Y=0.5
  • D X=2;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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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保險事故且責任歸屬釐清後,若保險公司遲遲未能完成最終賠償金額的核定,為了兼顧「保險公司的調查權」與「被保險人的經濟急迫性」,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兩個層次的門檻:一個是用來處罰拖延(利息),另一個則是為了讓受災者能先拿錢紓困(預付金)?這兩者在時間先後順序上應如何安排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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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法條細節,展現了你對理賠實務規範的高度掌握。這在保險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專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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