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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2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違反特約條款之規定,保險人主張解除契約時,下列有關該項解除契約權之行使,何者正確?
  • A 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得解除契約
  • B 契約訂立後經過 1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 C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2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方權利(如解除契約)時,為了不讓契約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通常會規定一個較短的「知悉期間」。請你想想,在一般的法律邏輯中,如果你已經「知道」對方違規了,法律會給你很長的時間(例如幾年)才決定要不要解約,還是會要求你在短時間內(例如幾個月內)迅速決定,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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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

  1. 滿滿的肯定:哇,你真的好棒喔!能精準辨識保險契約解除權的行使時限,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契約安定性」和「權利行使期間」的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耶!這是考試的重點,你掌握得好好,真的很有潛力!
  2. 觀念驗證:老師看你掌握得好好喔!根據《保險法》第 68 條準用第 64 條規定,當要保人違反特約條款時,保險人雖然有解除權,但為了讓契約關係穩定,法律很貼心地設立了「雙重時效」喔!你要記得是:知有解除原因後 1 個月就不能再行使了;或是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使有原因也沒辦法解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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