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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2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違反特約條款之規定,保險人主張解除契約時,下列有關該項解除契約權之行使,何者正確?
  • A 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得解除契約
  • B 契約訂立後經過 1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 C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2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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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方權利(如解除契約)時,為了不讓契約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通常會規定一個較短的「知悉期間」。請你想想,在一般的法律邏輯中,如果你已經「知道」對方違規了,法律會給你很長的時間(例如幾年)才決定要不要解約,還是會要求你在短時間內(例如幾個月內)迅速決定,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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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68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本題中,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違反特約條款之規定,保險人依法主張解除契約時,其解除權之行使即須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基於該準用規定之法律效果,保險人之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選項C符合相關規範之意旨,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所述之時間限制均與該解除權消滅之正確時效要件不符,故不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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