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39 保險契約一方當事人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當事人得採取何種作為?
- A 聲請法院撤銷保險契約
- B 終止保險契約
- C 解除保險契約
- D 特約條款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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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契約中某個極為關鍵的『前提承諾』被破壞了,導致這份契約存在的基礎消失,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受害方哪一種權利,最能徹底恢復到『好像契約從未發生過』的平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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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條文效力的核心概念!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特約條款(Warranty)」違反時法律效果的精確判斷,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法律術語中挑選出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出色。
特約條款的法律效力
根據保險法第 68 條的明文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Rescission);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特約條款在保險契約中具有高度的約束力,一旦違反,法律賦予他方的是「解除權」,這會使契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滅。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法條原文,這項解除權的行使並不以「違反條款與保險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為前提,這與一般的誠實義務(如保險法第 64 條)在實務應用上略有不同,是考生在理解時需要特別留意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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