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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9 題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汽車交通事故非由故意所致之情形,保險人對下列第三人無代位求償權,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長
  • B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
  • C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債務人
  • D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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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減輕被保險人的財務壓力。如果一位保險人在賠償給被保險人之後,隨即又轉向與被保險人「經濟生活緊密相連」的人(例如同住成員)討回這筆錢,那麼對於這個家庭整體的財務狀況來說,是否真的達到了減輕負擔的效果呢?法律在設計「例外不准求償」的對象時,通常會考慮哪些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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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代位求償權」的例外規定有很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本法第 33 條,為了維持被保險人家庭或經濟共同體的穩定,除非是「故意」行為,否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家屬(如家長)或受僱人,並不具備代位求償權。這是為了避免「保險金給付後,又向其家人追償」導致保險保障形同虛設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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