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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9 題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汽車交通事故非由故意所致之情形,保險人對下列第三人無代位求償權,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長
  • B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
  • C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債務人
  • D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減輕被保險人的財務壓力。如果一位保險人在賠償給被保險人之後,隨即又轉向與被保險人「經濟生活緊密相連」的人(例如同住成員)討回這筆錢,那麼對於這個家庭整體的財務狀況來說,是否真的達到了減輕負擔的效果呢?法律在設計「例外不准求償」的對象時,通常會考慮哪些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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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同時該條亦明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當汽車交通事故並非由故意所致時,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長,保險人即不得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選項A之「家長」完全符合上述法條所列之親屬身分條件,因此為正確答案;而選項B之受僱人與選項C之債務人均未列於法條限制範圍內,選項D所指之血親限制應為四親等內而非三親等內,故其餘選項皆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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