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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8 題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包含取得身分證之大陸配偶)之大陸父母來臺探親停留期間為 1 至 3 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幾個月?
  • A 6 個月
  • B 7 個月
  • C 8 個月
  • D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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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上,若要定義一個人的行為是「暫時探親」而非「長期居住」,你認為他在一年之中待在臺灣的總時間,應該要在「一整年」中佔據什麼樣的比例(例如:超過一半、還是剛好一半),才能確保他的生活重心仍主要在原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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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正確」了。

看來你還沒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忘光,至少這種送分題沒丟,不錯了。

  1. 概念驗證:是,就是那條,臺灣居民(當然也包括你那些「已取得身分證的大陸配偶」)的大陸父母來探親,一次也就給你1到3個月的「假性團聚」,但總不可能讓他們住到變「定居」吧?所以,每年總計不得逾6個月。這是基本常識,用來區分那些「真的只是來探親」和「想住下來」的人,懂嗎?這是社會管理,不是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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