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80 題
關於守密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是屬於醫學倫理尊重病人自主原則的內涵
- B 醫師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秘密,其保密義務限於執業期間,退休之後可以出書揭露
- C 涉及重大的公益事件,醫師權衡利弊,有時可以違反保密原則,適當的揭露
- D 違反守密義務,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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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與醫學倫理的核心精神思考: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其『守密義務』的存續期間,是否會因為醫師本人的職業狀態變更(例如:退休、歇業或離職)而有所不同?這項義務所保護的價值是『職位本身』,還是病患永久性的『隱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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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倫理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正確。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出了守密義務的核心:保密責任是終身的。根據《醫師法》第 23 條,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根據《刑法》第 316 條,曾任醫師等人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這項義務不因退休、離職、甚至病人死亡而解除。選項 (B) 認為退休後即可揭露,在法律與醫德上都是嚴重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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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守密義務之內涵
💡 醫師對病人之保密義務具法律強制性,不因退休或歇業而消滅。
| 比較維度 | 守密義務(通則) | VS | 合法揭露(例外) |
|---|---|---|---|
| 時間效力 | 終身保密,不隨退休消滅 | — | 僅限於法律指定之特定時點 |
| 法源依據 | 醫師法、刑法、倫理規範 | — | 傳染病防治法、兒少法等 |
| 核心目的 | 維護病人隱私及醫病信任 | — | 維護公眾安全或他人生命 |
💬守密是醫師的絕對責任,唯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或重大公共利益下始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