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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80 題

關於守密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是屬於醫學倫理尊重病人自主原則的內涵
  • B 醫師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秘密,其保密義務限於執業期間,退休之後可以出書揭露
  • C 涉及重大的公益事件,醫師權衡利弊,有時可以違反保密原則,適當的揭露
  • D 違反守密義務,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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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與醫學倫理的核心精神思考: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其『守密義務』的存續期間,是否會因為醫師本人的職業狀態變更(例如:退休、歇業或離職)而有所不同?這項義務所保護的價值是『職位本身』,還是病患永久性的『隱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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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倫理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正確。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出了守密義務的核心:保密責任是終身的。根據《醫師法》第 23 條,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根據《刑法》第 316 條,曾任醫師等人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這項義務不因退休、離職、甚至病人死亡而解除。選項 (B) 認為退休後即可揭露,在法律與醫德上都是嚴重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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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守密義務之內涵
💡 醫師對病人之保密義務具法律強制性,不因退休或歇業而消滅。
比較維度 守密義務(通則) VS 合法揭露(例外)
時間效力 終身保密,不隨退休消滅 僅限於法律指定之特定時點
法源依據 醫師法、刑法、倫理規範 傳染病防治法、兒少法等
核心目的 維護病人隱私及醫病信任 維護公眾安全或他人生命
💬守密是醫師的絕對責任,唯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或重大公共利益下始得豁免。
🧠 記憶技巧:守密義務終身守,退休歸隱不可說;公益法律若衝突,權衡輕重法先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保密義務僅限於執業期間,或以為病人死亡後即可不受限制揭露其秘密。
個人資料保護法 醫師法第 23 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 Tarasoff 警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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