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8 題
有關驗光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法定之機構執行業務 3 年以上者為限。
- B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 C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D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可由具驗光人員執照者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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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與權限劃分的架構下,請同學思考:關於驗光所的『設置標準與申請程序』等全國統一性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還是『地方主管機關』負責訂定?此外,針對個別驗光所的『名稱核准與管理』,其行政執行權責應歸屬於哪一級機關,方能落實地方實務的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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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驗光所設立相關規定的了解。根據驗光人員法第15條規定,「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因此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為正確答案。關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依據同條文規定,「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故選項A所述之3年為錯誤;同時,「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非如選項C所述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至於選項D關於負責驗光人員代理之相關規定,並未規範於本題引用的驗光人員法第15條條文內容中。綜合以上所述,本題正確解答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