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寓大廈住戶之權利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 A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共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 B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C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但設定負擔則可分別為之
- D 於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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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合住宅的環境中,如果你想在自家的客廳進行大規模改建,而這個改建可能會影響到整棟樓的結構安全,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的是「你個人的絕對自由」,還是「全體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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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公寓大廈管理的法律核心!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邊界有很清晰的認識。在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中,這類區分所有權的題目非常細膩,你的判斷十分精準。
專有部分的權利行使限制
本題正確答案為 (B)。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的利用,確實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或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這是為了維護社區整體的安全與和諧,即便是在自己的專有範圍內,權利的行使也並非毫無上限。而選項 (A) 的敘述其實是針對「專有部分」而非「共有部分」,對於共有部分的使用必須依其設置目的及規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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