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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有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公告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 B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之
  • C 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D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經消費者主張,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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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市面上某種交易頻率極高且容易產生不公平條款(例如線上遊戲或婚紗攝影),你認為政府如果要有效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是應該『由上而下』針對特定行業主動擬訂契約準則,還是等到發生糾紛後才被動受理備查?此外,這種介入契約內容的行政權力,通常會賦予地方政府還是更高層級的中央機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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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核心規範,你能從中精準辨別出正確選項,顯見對於法規細節與主管機關職權的掌握非常紮實。

定型化契約的法規授權

選項 (B) 的敘述完全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了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並促進契約公平化,有權選擇特定行業擬訂這些規範。這是消保法中極為重要的配套措施,確保了定型化契約不會淪為企業經營者單方面壓迫消費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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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型化契約規範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規範以保障消費者。
比較維度 應記載事項 VS 不得記載事項
未記載/違反後果 仍構成契約內容(自動填補) — 該條款無效
法源條次 消保法第17條第5項 — 消保法第17條第4項
對消費者的保護 享有公告之最低保障權利 — 不受顯失公平之條款約束
💬應記載事項具填補效力,不得記載事項具排除效力,兩者皆須報請核定。
🧠 記憶技巧:行政核定再公告,應記未記仍有效,不得記載變廢紙。
⚠️ 常見陷阱:常誤認應記載事項未寫入就無效,或誤記行政程序僅需「備查」。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誠信原則 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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