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3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一年內經查獲幾次,應停止其營業?為停止營業處分時,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 A 2 次;2 個月
- B 3 次;3 個月
- C 3 次;6 個月
- D 4 次;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處分時,通常會給予幾次『改正機會』才會祭出最嚴厲的停業處分?此外,若要設定一個行政處分的『時間上限』,你認為以半年(兩季)還是三個月作為法律上的最高天花板,更能達到警惕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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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即應受停止營業之處分。對照題目所列選項,符合查獲次數規定者為三次,再結合現行營業稅相關規範中關於停止營業處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之規定,完整符合題意者即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