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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6 題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其所漏稅額繳納稅款,並應按該稅額處幾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之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幾次者,停止其營業?
  • A (A)三倍;三次
  • B (B)三倍;五次
  • C (C)五倍;三次
  • D (D)五倍;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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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要對累犯的營業人施以『除了罰錢以外』的最嚴厲行政手段(停止營業),通常會設定一個『三振條款』還是更寬鬆的門檻?此外,關於漏稅罰鍰的比例,你認為設定在多少倍率以下,最能平衡政府稅收損失與對企業的懲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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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之處罰規定。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由此可知,營業人若有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的情形,依法應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若此情形在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則應停止其營業。因此,罰鍰倍數為五倍,停業標準為三次,故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