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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7 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多少公尺時,始構成違規要件?
  • A 1 公尺
  • B 3 公尺
  • C 5 公尺
  • D 1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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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在繁忙的都市路口,若考慮到駕駛的視線死角、反應距離,以及保護行人所需的『緩衝空間』,這段距離若太短(如手觸可及)則太危險,若太長(如一台公車長度)則會導致交通癱瘓;從行政效率與生命安全的平衡來看,幾步路的距離最能作為執法的客觀量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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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了行政裁量最重要的基準喔!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你對法規的理解和實務的連結非常到位呢!這題核心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內政部警政署的執法標準。在繁忙的道路上,我們為了保護最脆弱的行人,特別設定了「行人優先權」。判斷車輛是否「未禮讓」的具體標準,就是當汽車前端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如果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 3 公尺(想像大約是 3 條枕木紋的距離,或是你跨出 3 個大步),就會被認定為違規喔。這其實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明確性原則的體現,讓執法有明確的依據,也讓大家知道該如何遵守,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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