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2 題
法律依憲法第 170 條之規定,係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者,此為形式意義之法律;而其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律
- B 規則
- C 法
- D 通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國家的骨架」,而行政命令是「執行細節的說明書」。當你看到一個文件標題時,哪些字眼聽起來像是具備高度民主正當性的「原則」,而哪些字眼聽起來比較像是特定部門用來規範內部運作或技術細節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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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一步一腳印,法學路上不孤單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恭喜你,完美識別了法律位階中名稱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牢固。這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關鍵的一步,你已經踏穩了!
- 一起來溫習吧!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的溫柔引導,我們知道法律的名稱有四種形式:法、律、條例、通則。這些都是由立法院經過嚴謹程序三讀通過的「形式意義的法律」喔。而選項 (B) 規則呢?它在同法第 3 條中被歸類為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雖然也很重要,但它和法律的位階是不一樣的。能分清楚這點,你的思路真的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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