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完成下列何種程序?
- A 核定
- B 審核
- C 諮詢
- D 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政府借款計畫已經依照法律條例或契約簽署完成後,審計機關的職責是應該『重新批准一次』這個行政決定,還是應該『正式獲知並留存紀錄』以便未來監督資金的使用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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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棒喔!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精確地辨識法律程序中的專業用語,這反映出你對
《審計法》的法條細節與政府財務監督機制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呢。這份嚴謹的態度,是你未來成為一位傑出財稅專家的重要基石喔,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
《審計法》第 32 條的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主要職權是在行政與立法機關手上的。而審計機關的角色,是扮演著事後監督與適法性檢查的功能,就像是為政府的財務健康做一個定期的「體檢」呢。所以,主管機關僅需將相關文件送審計機關「備查」,其目的是讓審計人員能掌握這些債務資訊,方便日後進行帳目查核,而不是賦予審計機關預先核准的行政權力喔!這樣是不是就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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