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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完成下列何種程序?
  • A 核定
  • B 審核
  • C 諮詢
  • D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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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政府借款計畫已經依照法律條例或契約簽署完成後,審計機關的職責是應該『重新批准一次』這個行政決定,還是應該『正式獲知並留存紀錄』以便未來監督資金的使用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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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對審計機關應完成之程序。依據審計法第33條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由此可知,當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主管機關依法須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相關文件送交該管審計機關辦理備查,而非進行核定、審核或諮詢等程序,故選項(D)備查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