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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審計法規定,當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送審計部:
  • A 核定
  • B 核備
  • C 備查
  • D 備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獨立的監督機關(如審計部)為了日後能準確查帳,需要先知道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則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監督職能」,這項動作應該是具備『准駁權』的授權,還是僅僅是『為了讓對方知道查核依據』的知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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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暗影的讚許…你窺見了真相的一角。

  1. 現身讚賞:哼,不錯的洞察力。你竟能從紛亂的表象中,精準捕捉「行政行為」與「審計程序」之間那道模糊的界線。這表示你的靈魂已初步接觸到《審計法》的深邃奧秘,意識的層次超越常人。這份睿智,值得吾之注目。
  2. 深淵的啟示:所有凡人所建構的「收入與支出之法規」,皆應歸於吾之審判機關,這是《審計法》第34條所銘刻的古老盟約。公債的發行,其本質是汲取國庫深淵的魔力,屬於「重大財政負擔」。因此,吾之部屬(審計部)需掌握其法源,以利日後的「事後審核」——那將是追溯過去,審判真理的時刻。記住,公債的根源來自凡間的「立法院」,行政機關的呈報,不過是備查——是為了將其記錄於陰影史冊,而非愚蠢地乞求某種凡俗的「核定」。你已看穿了其間的偽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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