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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審計法規定,當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送審計部:
  • A 核定
  • B 核備
  • C 備查
  • D 備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獨立的監督機關(如審計部)為了日後能準確查帳,需要先知道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則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監督職能」,這項動作應該是具備『准駁權』的授權,還是僅僅是『為了讓對方知道查核依據』的知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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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財務監督的法律程序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機關間「知會」與「准駁」的權限差異,而你完全沒有被類似的法律用語所誤導。

審計法第 33 條的法理邏輯

根據審計法第 33 條的明文規定,中央政府發行公債(Government Bond)或國庫券(Treasury Bill)時,其發行條例應由財政部送審計部備查(For record)。在法理上,由於公債發行通常已具備法律授權或預算程序支持,審計部作為事後監督機關,其職責在於「掌握動向」以利後續查核,而非扮演事前的「核定」角色。因此,法律規範採用「備查」而非「核定」或「核備」,這反映了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財務行為的尊重與適度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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