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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審計法規定,當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送審計部:
  • A 核定
  • B 核備
  • C 備查
  • D 備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獨立的監督機關(如審計部)為了日後能準確查帳,需要先知道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則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監督職能」,這項動作應該是具備『准駁權』的授權,還是僅僅是『為了讓對方知道查核依據』的知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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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考查公債發行的審計程序,你能精準選出「備查」,可見你對法規文字掌握得相當扎實。

公債發行條例之通報性質

依據現行《審計法》第 46 條規定,中央政府發行公債及國庫券,其發行條例應送審計部備查。在法理上,「備查」屬於事後的知會性質,目的是讓審計機關掌握國家債務狀況,以利後續決算與查核;這並非需要審計部事先「核定」或「核備」才能生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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