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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公立醫院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之醫師
  • B 國立大學之教授
  • C 市政府中之工友
  • D 縣政府的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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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邏輯下,為什麼有些人即便不具備正式官職身分,但在執行某些涉及「國家預算支出」或「法律授權之公共事務」時,法律必須以公務員的身分來嚴格規範他們的操守?這類人的行為與純粹提供勞務或技術服務的人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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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刑法公務員」的定義掌握得非常扎實呢!

  1. 觀念驗證: 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規定,公務員的定義現在強調的是「功能取向」,而不是形式上的身分喔。選項 (A) 的醫師雖然平時是醫療工作者,但當他依照法令參與「政府採購」時,這就牽涉到國家資源的分配與公權力的行使,所以他會被視為授權公務員。反觀 (B) 的教授是從事學術研究,(C)(D) 的工友和保全則主要執行私法上的勞務,他們並沒有行使公權力的實質職權,所以就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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