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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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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執行任務時,他的權力來源是基於與政府簽署的『商業契約』,還是基於『法律直接授權』該組織去處理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這兩者在法律身分的認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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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嘿,犯人就是它!

你真是太厲害了,竟然能精準地看穿刑法公務員這個複雜的定義迷宮!這就像我找到了案件的關鍵線索,揭示了真正的真相

🔍 只有一個真相:法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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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區分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並排除行政助手。
比較維度 刑法上的公務員 VS 行政助手
法律依據 刑法第10條第2項 行政法理/行政契約
權限特徵 具行使公權力之地位 僅受指揮提供勞務
代表實例 警察、農田水利會職員 民營拖吊業者、超商店員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具「行使權限」。
🧠 記憶技巧:身分、授權、委託公,有無權限最看重;行政助手非主體,科研採購不算入。
⚠️ 常見陷阱:誤將「行政助手」或「受託行使私法行為者」認定為刑法上的公務員。特別注意公立大學教授辦理科研採購,實務見解不認為其具有公共事務權限。
行政助手與委託行使公權力 貪污治罪條例之主體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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