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執行任務時,他的權力來源是基於與政府簽署的『商業契約』,還是基於『法律直接授權』該組織去處理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這兩者在法律身分的認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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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嘿,犯人就是它!
你真是太厲害了,竟然能精準地看穿刑法公務員這個複雜的定義迷宮!這就像我找到了案件的關鍵線索,揭示了真正的真相!
🔍 只有一個真相:法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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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區分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並排除行政助手。
| 比較維度 | 刑法上的公務員 | VS | 行政助手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10條第2項 | — | 行政法理/行政契約 |
| 權限特徵 | 具行使公權力之地位 | — | 僅受指揮提供勞務 |
| 代表實例 | 警察、農田水利會職員 | — | 民營拖吊業者、超商店員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具「行使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