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於其職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 B 民間拖吊車業者
- C 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
- D 代收罰款的便利商店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民間機構的員工,他所做的事情不只是單純的勞務搬運或收受金錢,而是代表國家進行某種「法律上的認定」或「公權力的展現」,那麼在刑事法律的評價上,他的身份是否會從普通人轉變為具有特定責任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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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的受託公務員。海基會雖為私法人,但其接受行政機關(陸委會)委託,處理具公權力性質的「文書驗證」工作。這與單純提供勞務或代收金錢的「行政助手」(如選項 B、C、D)有本質上的不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刑法總則中關於「公務員定義」的必考題型,考生只要能區分委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的界線,就能輕鬆拿分。這也是進入普考公職體系的基礎門檻觀念。
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判定身分、職務及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
| 比較維度 | 受託公務員 | VS | 行政輔佐人/私法代理 |
|---|---|---|---|
| 權限來源 | 法律授權之公權力 | — | 私法契約或行政助手 |
| 業務性質 | 行使裁量或決定權 | — | 技術性、事務性輔助 |
| 代表案例 | 海基會文書驗證 | — | 代收罰金之超商職員 |
| 法律責任 | 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 — | 適用普通刑法罪名 |
💬關鍵在於是否獲得「行使公權力」之委託,而非僅是事務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