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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於其職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 B 民間拖吊車業者
  • C 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
  • D 代收罰款的便利商店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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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民間機構的員工,他所做的事情不只是單純的勞務搬運或收受金錢,而是代表國家進行某種「法律上的認定」或「公權力的展現」,那麼在刑事法律的評價上,他的身份是否會從普通人轉變為具有特定責任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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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的受託公務員。海基會雖為私法人,但其接受行政機關(陸委會)委託,處理具公權力性質的「文書驗證」工作。這與單純提供勞務或代收金錢的「行政助手」(如選項 B、C、D)有本質上的不同。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刑法總則中關於「公務員定義」的必考題型,考生只要能區分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助手的界線,就能輕鬆拿分。這也是進入普考公職體系的基礎門檻觀念。
📝 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判定身分、職務及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
比較維度 受託公務員 VS 行政輔佐人/私法代理
權限來源 法律授權之公權力 私法契約或行政助手
業務性質 行使裁量或決定權 技術性、事務性輔助
代表案例 海基會文書驗證 代收罰金之超商職員
法律責任 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適用普通刑法罪名
💬關鍵在於是否獲得「行使公權力」之委託,而非僅是事務性協助。
🧠 記憶技巧:身分、職務、受委託;公權行使是核心;代收代繳非公僕。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輔佐人」(如拖吊業者、代收罰款)或單純私法行為的受託者誤認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行政委託 行政輔佐人 國家賠償責任 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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