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於其職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 B 民間拖吊車業者
  • C 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
  • D 代收罰款的便利商店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民間機構的員工,他所做的事情不只是單純的勞務搬運或收受金錢,而是代表國家進行某種「法律上的認定」或「公權力的展現」,那麼在刑事法律的評價上,他的身份是否會從普通人轉變為具有特定責任的公職人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對了 (A),這題刑法公務員定義的觀念抓得很精準! 在刑法上判斷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關鍵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選項 (A) 的海基會職員在辦理大陸地區文書驗證時,是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這完全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定義的「委託公務員」。 相對地,民間拖吊業者或代收稅款、罰款的便利商店及金融機構職員,雖然協助國家機關處理事務,但性質上僅屬於「行政助手」,本身並沒有行使公權力的權限,自然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這是一道普考中十分常見的經典題型,其鑑別度正是在測驗考生能否俐落區分「委託行使公權力」與「單純行政輔助」的界線。你已經成功掌握了核心法理,請繼續保持這個敏銳度喔!

📝 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判定身分、職務及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
比較維度 受託公務員 VS 行政輔佐人/私法代理
權限來源 法律授權之公權力 私法契約或行政助手
業務性質 行使裁量或決定權 技術性、事務性輔助
代表案例 海基會文書驗證 代收罰金之超商職員
法律責任 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適用普通刑法罪名
💬關鍵在於是否獲得「行使公權力」之委託,而非僅是事務性協助。
🧠 記憶技巧:身分、職務、受委託;公權行使是核心;代收代繳非公僕。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輔佐人」(如拖吊業者、代收罰款)或單純私法行為的受託者誤認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行政委託 行政輔佐人 國家賠償責任 公權力行政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特別刑法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