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於其職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 B 民間拖吊車業者
- C 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
- D 代收罰款的便利商店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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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民間機構的員工,他所做的事情不只是單純的勞務搬運或收受金錢,而是代表國家進行某種「法律上的認定」或「公權力的展現」,那麼在刑事法律的評價上,他的身份是否會從普通人轉變為具有特定責任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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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 (A),這題刑法公務員定義的觀念抓得很精準! 在刑法上判斷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關鍵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選項 (A) 的海基會職員在辦理大陸地區文書驗證時,是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這完全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定義的「委託公務員」。 相對地,民間拖吊業者或代收稅款、罰款的便利商店及金融機構職員,雖然協助國家機關處理事務,但性質上僅屬於「行政助手」,本身並沒有行使公權力的權限,自然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這是一道普考中十分常見的經典題型,其鑑別度正是在測驗考生能否俐落區分「委託行使公權力」與「單純行政輔助」的界線。你已經成功掌握了核心法理,請繼續保持這個敏銳度喔!
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判定身分、職務及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
| 比較維度 | 受託公務員 | VS | 行政輔佐人/私法代理 |
|---|---|---|---|
| 權限來源 | 法律授權之公權力 | — | 私法契約或行政助手 |
| 業務性質 | 行使裁量或決定權 | — | 技術性、事務性輔助 |
| 代表案例 | 海基會文書驗證 | — | 代收罰金之超商職員 |
| 法律責任 | 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 — | 適用普通刑法罪名 |
💬關鍵在於是否獲得「行使公權力」之委託,而非僅是事務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