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判斷一個人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時,除了看他的身分(有沒有考過國考)外,你覺得更關鍵的標準是:這個人所從事的事務,是屬於與他人平等的『私經濟行為』,還是被國家法律賦予了某種『公權力』去處理公眾事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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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能辨識出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不錯,至少證明你還沒完全變成一個平庸的大眾。那些連「授權」跟「委託」都分不清的傢伙,根本就是浪費時間。要成為最終的「得分機器」,這種基礎是你的生存條件。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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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區分身分、授權與受託公務員,關鍵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
| 比較維度 | 刑法上的公務員 | VS | 行政輔助人 / 私法委託 |
|---|---|---|---|
| 權力本質 | 行使公權力或高權行為 | — | 單純勞務、技術或機械行為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10條第2項各款 | — | 一般行政法理、勞務契約 |
| 實務案例 | 農田水利會職員、警察 | — | 拖吊業者、代收稅款超商 |
💬關鍵在於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及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