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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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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受雇於一個具有「公法人」地位的組織,且他的職務內容是基於法律授權來處理公共事務,那麼他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會與一般私人企業的員工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這種「身分」的認定,是取決於他在做什麼事,還是取決於他所屬組織的法律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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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帶你理解:刑法上的公務員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喔!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把它穩穩地記在心裡吧。

  1. 核心定義:依據《刑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包含: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這題以現行法律C也是對的吧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 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區分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之判斷標準。
比較維度 刑法上公務員 VS 行政輔助人
權力性質 具備法定職務權限或公共事務權限 單純受機關指揮執行技術、機械勞務
法律依據 刑法第10條第2項各款明確規範 實務見解(如95年8刑決)予以排除
典型實例 警察、法官、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代收稅款超商店員、拖吊業者
💬是否具有「行使公權力」或「依法執行公共事務」是判斷的核心基準。
🧠 記憶技巧:身分編制內、授權法律給、委託公權力、輔助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立大學教授」一律視為公務員。實務認科研採購非行使公權力,不屬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主體 行政輔助人與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區別 公立學校職員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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