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
📖 題組:
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案開發行為不屬該施行細則附表二所列項目。(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案開發行為不屬該施行細則附表二所列項目。(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詳述何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本開發案是否屬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思路引導 VIP
作答本題需精準背誦《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關於「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8款綜合評估基準。判斷個案時,必須點出「非屬附表二」僅代表不需強制『直接』進入二階環評,但最終是否具重大影響之虞,仍須由環評委員會經第一階段審查後決議。
小題 (二)
本案開發單位是否可自願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程序為何?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中關於『逕入二階環評』的特別規定。作答時需先點出細則第11條之1的法源依據,確認開發單位具備『自願進入』的權利;接著依法規脈絡,從『一階書件提送』、『主管機關免提委員會逕為結論』,一路敘述至『二階法定程序(公開陳列、範疇界定、評估書初稿)』,以展現對行政程序的全面理解。
📜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