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二 題
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請列舉何種申請內容須經核准方能變更?何種事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於何種情況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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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環境影響評估法》中關於「環評變更程序」之核心規定。解題時應直接聯想《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6條與第38條,將變更態樣依行政程序輕重劃分為三類:「備查」(輕微/行政變更)、「核准」(實質內容變更,提對照表或環差)及「重新辦理環評」(重大變更)。答題時務必精確引述法定要件與關鍵指標(如規模擴增10%以上、降低環保設施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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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核准後變更之行政程序。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開發行為之變更依其影響程度之輕重,在實務上區分為「備查」、「核准(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以及「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三種處理程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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