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二 題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之規定,請問開發單位在何種情形下,「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另請申論增訂第 16 條之 2:「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之緣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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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屬於純粹的法條記憶與立法意旨推論。
- 第一部分(第16條之1):重點在於「三年」這個關鍵字。需寫出通過環評後超過三年未動工,或是動工後停工超過三年等條件。這是為了確保環評結論的時效性與環境現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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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之啟動時機,以及環評結論失效機制(第16條之2)之立法目的,涉及環評行政處分之時效管理。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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