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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在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後,屬「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請舉一例說明施行細則「附表二: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並申論該類開發行為會對環境造成那些重大影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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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二階環評)」觸發門檻與具體案例之掌握。思考重點如下:

  1. 辨識法條架構:首先需明確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附表二的地位,即「法律強制二階」或「委員會認定二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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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為「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判定及其對環境之潛在衝擊分析。考點在於對於環評法施行細則附表二之熟稔度,以及對特定產業開發衝擊的專業論述能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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