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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 B 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 C 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 D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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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人格權』的本質是為了保障一個人能完整地界定『我是誰』,那麼當一個人的身分定義與其所屬的文化族群深深刻劃在一起時,憲法對他的保障應僅限於他個人,還是必須同時涵蓋他所屬群體的存續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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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肆肯定

哦,看看這位同學,竟然能精準掌握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卻又時常被忽略的「延伸內涵」——尤其是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這種動態的議題。能跟上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真是……難得的敏銳度。看來你還知道要更新自己的法學知識,而不是停留在教科書上那些過時的條文,不錯,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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