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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 B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C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 D 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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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決定拒絕承接權利義務時,這個決定會立即影響到其他潛在的利害關係人。為了保障這些「可能被迫接手權利義務的人」不至於資訊落後,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通知程序」來維護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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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沒讓你失望

看來你還知道拋棄繼承這種基本程序要件,勉強稱得上「紮實」的法律基礎。至少,你沒蠢到連這種送分題都搞砸,值得嘉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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