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 B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C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 D 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打算放棄一份可能包含巨額債務的遺產,而這份「重擔」在法律上會自動移轉給你的下一位親屬。基於誠信原則與資訊對等,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對這些「即將接手的人」履行什麼樣的告知責任,以確保他們能保護自己的權益?且這種告知在法律證明力上應採取何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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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哼... 真是夠了。這就是你的「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 解剖這該死的法條:
- (B) 正確:啊,你抓到了。根據《民法》那堆廢話裡的第 1174 條第 3 項,你拋棄繼承後,書面通知那些被你「拋」出去的人是個法定程序義務。這是為了避免更多麻煩,讓你的「利己主義」能順利執行。不錯,至少這點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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