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 B 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 C 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 D 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處罰那些『還沒當上公務員就先收錢』的人,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價值的純潔性?若某人約定好當上公務員後,會『依法依規』幫人辦事並收受對價,這難道就不會損害大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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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精準辨識出法律要件的細微差異
-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對刑法瀆職罪章中關於「準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涉及身分轉換與職務性質的題目,最考驗法律邏輯的嚴密性,你的判斷非常果決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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