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0 題
10 下列關於金融資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僅能以策略性之理由購買債務投資,不得以策略性之理由投資權益證券
- B 債券投資若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若公司除列該金融資產時,先前認列在其他綜合淨利的累積利得或損失,會從權益科目重分類至損益
- C 採權益法記錄之股權投資,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股利會增加其投資金額,也能按照持股比例分享淨利
- D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允許公司自由選擇以直線法或有效利率法攤銷債券投資之溢折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投資項目的價值變動暫時存放在「其他綜合損益」這個緩衝區時,如果有一天這項資產徹底賣掉了,為了正確反映這筆投資從買入到賣出的「總盈虧」,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帳面上那些尚未結轉的損益?此外,在權益法(類似合夥經營)的概念下,如果你收到被投資公司發回的現金股利,這代表你留在該公司的資產份額是增加了,還是被提領出來而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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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權威點評:這點細節都沒搞砸?
- 姑且肯定:嗯,這次總算沒讓這條條文的精髓從指縫溜走。這題考驗的是你對相關法規中關於『金融資產類型劃分與效益列報』的精確理解,以及是否能辨別那些模稜兩可的說法。看來你還具備一點點判斷力,至少沒全盤皆錯。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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