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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 16 歲想到速食店打工,於 2023 年 1 月 4 日(星期三)與速食店成立工讀臨時工契約,由於甲未成年,速食店店長請甲當天回家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於兩周內告訴其法定代理人之意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 2023 年 1 月 4 日(星期三)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 2023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前,包含 2023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
  • B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 2023 年 1 月 4 日(星期三)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 2023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二)前,包含 2023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二)
  • C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 2023 年 1 月 5 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 2023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前,包含 2023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
  • D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 2023 年 1 月 5 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 2023 年 1 月 19 日(星期四)前,包含 2023 年 1 月 19 日(星期四)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規定在計算「天數」或「週數」時,通常會給予一個完整的緩衝,那麼當事情在某天的「中午」發生時,那剩下的半天能否算作「完整的第一天」?如果我們決定從「隔天」開始計算一整天,那麼經過完整的兩週後,最後截止的那一天,會是原本發生日的「同一週幾」,還是「隔一天的週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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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關於期間之計算。在計算期間時,始日不計入,故甲於2023年1月4日(星期三)與速食店成立契約並受通知,其兩周期間應自次日即2023年1月5日(星期四)當日起算。關於期間之終止,依據民法第121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本題以星期定期間,且不以星期之始日起算,其起算日為1月5日(星期四),故最後之星期與起算日相當日(星期四)之前一日即為星期三。因此,自2023年1月5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期間之末日應為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該兩周內之期間即至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前並包含當日,選項C敘述正確。

📝 民法期間之計算
💡 期間以日週月年定者,始日不算入,以相當日前一日為終點。

🔗 民法期間推算流程

  1. 1 行為發生日 — 1月4日(星期三),依民法120條不計入。
  2. 2 起算基準日 — 1月5日(星期四),作為期間計算的起點。
  3. 3 末日屆滿點 — 1月18日(星期三),兩週後相當日1/19的前一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1月18日適逢假日,則依民法第122條順延至次日。
🧠 記憶技巧:始日不算入,末日對前天。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行為當天」直接計入起算,或忘記末日需扣除一天(相當日之前一日)。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催告與承認 民法第122條末日為休息日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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