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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地位?
  • A 臺灣省
  • B 臺北市松山區
  • C 高雄市那瑪夏區
  • D 臺南市北區大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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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行的行政層級中,通常『直轄市底下的區』只是上級政府的派出機關;但為了保障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原住民族權益,法律是否針對特定文化背景的區域,賦予了他們自行選舉首長與預算決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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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地方法制變革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層級與公法人地位的精確認知,你能從眾多行政區域中精準辨識出具備自治權的特殊層級,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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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具備地方自治權、民選機關與預算自主權之公法人地位。
比較維度 地方自治團體(如那瑪夏區) VS 派出機關(如松山區、省)
法律地位 公法人 行政機關(非法人)
行政首長 民選產生 上級指派/聘任
民意機關 設有代表會/議會 不設民意機關
自主權限 有自主預算與自治法規 受上級指揮且無預算權
💬區分為公法人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自治權」及「民選代議機關」。
🧠 記憶技巧:直、縣、鄉、原,四類公法人;省與普區,皆是派出機關。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2014 年修正後,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已恢復為公法人,與一般行政區不同。
公法人的種類 地方制度法 山地原住民區自治 省虛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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