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地位?
- A 臺灣省
- B 臺北市松山區
- C 高雄市那瑪夏區
- D 臺南市北區大和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行的行政層級中,通常『直轄市底下的區』只是上級政府的派出機關;但為了保障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原住民族權益,法律是否針對特定文化背景的區域,賦予了他們自行選舉首長與預算決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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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地方法制變革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層級與公法人地位的精確認知,你能從眾多行政區域中精準辨識出具備自治權的特殊層級,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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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具備地方自治權、民選機關與預算自主權之公法人地位。
| 比較維度 | 地方自治團體(如那瑪夏區) | VS | 派出機關(如松山區、省) |
|---|---|---|---|
| 法律地位 | 公法人 | — | 行政機關(非法人) |
| 行政首長 | 民選產生 | — | 上級指派/聘任 |
| 民意機關 | 設有代表會/議會 | — | 不設民意機關 |
| 自主權限 | 有自主預算與自治法規 | — | 受上級指揮且無預算權 |
💬區分為公法人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自治權」及「民選代議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