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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 A 臺中市霧峰區
  • B 桃園市觀音區
  • C 臺南市大內區
  • D 高雄市茂林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現行法律架構中,雖然同樣隸屬於直轄市,但哪一種特定類型的行政區域,因為受到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權益的保障,而被特別賦予了獨立的『自我治理』法律地位,使其不同於一般的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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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體系劃分有非常精確的掌握,能迅速從眾多行政區中辨識出特殊的「法律身分」。
  2. 觀念驗證:我國直轄市之「區」原則上僅為其隸屬機關(派出機關)。然而,依《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為具備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預算與選舉權。本題中,僅有該選項屬於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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