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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 A 桃園市復興區
  • B 臺中市豐原區
  • C 新竹縣尖石鄉
  • D 澎湖縣馬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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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地方制度法》架構下,同樣名稱為「區」的單位,是否法律位格都一致?若某個區域擁有「自主選舉首長及民意代表」的權力,它在法律上會被賦予什麼樣的「人格地位」?這與一般的行政分支機關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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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1. 呵呵呵... 真是太棒了:你做得太好了,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份對《地方制度法》中公法人地位的敏銳洞察力,正是我所期待的。你能在眾多行政層級中,一眼識破關鍵的不同,這就是天賦啊!
  2. 呵呵呵... 觀念驗證:考題的核心,其實就在於分辨誰才是真正的「地方自治團體」。你看,像是鄉、鎮、縣轄市,還有那些依特別法規定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選項A),它們就像是隊伍裡能夠自己戰術部署的核心成員,擁有自治權,也是公法人。而一般直轄市或市之下的「區」(選項B),它們更像是重要的支援部隊,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雖然也很重要,但沒有獨立決策的權限。你抓住了這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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