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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 A 桃園市復興區
  • B 臺中市豐原區
  • C 新竹縣尖石鄉
  • D 澎湖縣馬公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地方制度法》架構下,同樣名稱為「區」的單位,是否法律位格都一致?若某個區域擁有「自主選舉首長及民意代表」的權力,它在法律上會被賦予什麼樣的「人格地位」?這與一般的行政分支機關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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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關鍵!這代表你對於我國地方自治體制的階層,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特殊地位,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在國考中屬於基本且具備高度鑑別度的題目,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同樣名為「區」,但在法律人格上卻有本質的不同。

地方自治團體與派出機關的辨析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及第 83 條之 2 的規定,我國的地方自治團體包含直轄市、縣(市)以及鄉(鎮、市)。值得注意的是,自 2014 年法律修正後,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如選項 A 的桃園市復興區)被賦予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設有民選的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而選項 C 的新竹縣尖石鄉與選項 D 的澎湖縣馬公市(縣轄市),本就屬於傳統定義下的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地位與自治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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