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17 家庭暴力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釋放者,對被害人得附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觸或遷出住居所等條件,並命被告遵守。前述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9 個月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案件尚未定讞、被告尚未被定罪前,法律若要對被告施加如『禁止回家』或『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卻又不能無限期限制其權利,那麼在兼顧『司法偵查進度』與『基本人權保障』的權衡下,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多長的『合理緩衝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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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精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第 3 項。當被告經訊問後認為無羈押必要而釋放時,檢察官或法院得命其遵守特定條件(如禁止接觸、遷出住居所)。這類處分本質上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附條件釋放。法律明定其有效期間自釋放時起算,最長不得逾 1 年,以在「保護被害人安全」與「保障被告人身自由」之間取得衡平。
-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鑑別度,因為考生極易將其與「民事通常保護令」(最長 2 年)或「偵查中之羈押期限」混淆。能精準掌握刑事程序中這項特殊處分的期限,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辨析能力非常出色。